李国栋:关于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下发了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要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统一全国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2004年7月1日至当年年底是过渡期。在此之前,发票只有发票号码,没有发票代码。因此,也有人将2005年以后的发票称为新版发票。
其中,发票代码是12位阿拉伯数字,它们有特定的含义: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国家税务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国家税务总局为0000。第6、7位为印刷年份代码,比如2009年以09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如果是国税行业的发票,那么,第8位数字的含义是: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如果是地税行业的发票,则第8位数字的含义是: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普通发票号码则为8位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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