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12日 11:07
| 车辆购置税 |
车船税 |
| 一、征税范围 |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
一、征税范围 |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
| 二、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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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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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自用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
税目 |
计税单位 |
备注 |
| 2、进口自用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载客汽车 |
每辆 |
包括电车 |
| 3、其他自用 |
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每吨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 4、最低计税价格 |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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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特殊情况 |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
摩托车 |
每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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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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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 计算 |
|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
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的四舍五入 l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
| 三、税率 |
10% |
7.5% |
三、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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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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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惠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 |
| 1、法定减免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 |
1、法定减免 |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 |
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
捕捞、养殖渔船 |
|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
|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
| 2、特定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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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减免 |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
| 2、退税 |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
2、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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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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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征收管理 |
60天 |
五、征收管理 |
当月 |
| 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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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车船登记地 |
|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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