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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06年7月,某材料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某楼房工程中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分包给材料厂。后来,材料厂依约完成了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材料厂按照建筑公司的要求于同年的8月、10月、11月开具了三张税务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为80369.28元。2006年12月,双方就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款为80168.4元。 材料厂认可建筑公司于
日志分类:财会实务 阅读(695) | 评论(0)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