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咚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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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语99 性别:女    所在地:北京
博客文章
2009年12月17日 11:02

 部分银行所以不严格信用卡办理条件任意发卡,说到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通过信用卡获利,置潜藏的风险于不顾。而当一旦发现涉嫌“恶意透支”行为就向司法机关移送,以并非必要的耗费司法资源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这无疑是部分银行自私自利、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12月15日新华社消息)。

    现实生活当中,确实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犯罪现象,对这种 违法犯罪行为理当依法进行打击。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利于对“恶意透支”行为进行更为有力的司法打击,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两个限制条件,尤其是明确“恶意透支”须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列举了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追款等六种情形,作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表现,既有利于依法打击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又有利于防范将疏忽等原因造成的欠款未还当做恶意透支打击现象出现,有利于缩小刑事打击面。

    不过与此同时还需看到的是,尽管“两高”明确“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该种犯罪行为,但是追究“恶意透支”犯罪行为毕竟要耗费不少的司法资源,而且在辨别欠款是否属于“恶意透支”上也可能出现“误判”现象,而这一切实际只要银行改变工作方式就原本并非不可避免。比如,如果银行严格信用卡发放程序,严格审核信用卡申办人是否具有稳定收入与偿还借款能力及其信用情况,并只对符合相关条件即具有还款能力与保证者发放信用卡,就可从源头上减少“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发生,并进而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减少在鉴别欠款是否属于“恶意透支”上出现“误判”现象,避免不具恶意欠款持卡人受到刑事追究。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多数银行都未能做到从严把握信用卡办理条件,常常是在未经严格审核申办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与保证情形下即向其发放信用卡。有些银行向业务员摊派信用卡发放任务,导致部分业务员随意发放信用卡,甚至站在大街上“批量派送”。有些银行还到大中专院校推销信用卡,随意向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发卡。这种过于宽松的信用卡发放管理无疑为“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发生制造了条件,甚至还“诱发”部分人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而部分银行所以不严格信用卡办理条件任意发卡,说到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通过信用卡获利,而置潜藏的风险于不顾。而当一旦发现涉嫌“恶意透支”行为就向司法机关移送,以并非必要的耗费司法资源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这无疑是部分银行自私自利、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所以,无论是从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资产安全还是从减少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道德建设出发,银行都应摒弃唯利是图思维,从严信用卡办理程序,严格信用卡发放管理,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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