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年度及2010年预缴
申报工作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小型微利企业的2009年年度申报及2010年预缴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要求,小型微利企业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年度申报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年度申报时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时,其第34行填写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与5%的乘积。
特别提示: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的相关优惠。
(三)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申报表及附表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2009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加盖公章);
2.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
(一)2010年预缴申报的优惠政策
对于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200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在进行2010年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对于符合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可对实际利润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以实现享受优惠的目的。
(三)预缴申报报送的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09年的年度申报且符合文件规定的享受优惠的条件后,才可在2010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在预缴时报送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复印件);
2.企业2009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加盖公章);
3.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四)其他
1.如果企业在2010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尚未完成2009年年度申报,则企业需在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税率进行申报。待企业完成2009年年报后,如符合财税〔2009〕133号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则在二季度预缴申报时,报送上述“(三)预缴申报报送的资料”规定的资料后再享受优惠政策。
2.如果符合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办理年度申报与预缴申报,则应当先办理年度申报再办理预缴申报,季度预缴申报资料与年度申报资料重合的,可收取年度申报资料的复印件。
3.对于2010年年度纳税申报时不符合小型微利相关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申报时补缴已自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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