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4-1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结合我省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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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赣地税发[2003]91号 2003-11-30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赣财法[2003]16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具体政策不够明确,不利于基层实施。为统一口径,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9]99号 2009.6.4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局对我省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一并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 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铃股票认购申请表发行手续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子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江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江西省个人房屋出租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7]335号 2007.7.14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7]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2009-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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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继日前明确个人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个人转租房屋要交个税后,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昨日“再下一城”,在财税[2009]128号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表示,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地下建筑也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前只征收房产税
通知表示,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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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答: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同时在工资之外,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从企业成本(费用)中计提职工福利费,是长期以来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行的一项分配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2006年
问:我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误餐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列支?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
我公司从今年开始,向本企业员工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支付一定的交通补贴、手机费补贴、伙食补贴等,请问,这些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上述误餐费不予征税。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伙食补贴、津贴不能包括在内,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6]2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个人取得的医药费包干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企业从福利费中付给个人的部分 ,从其他渠道支付的不允许扣除。
2.个人从工资中支出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凡符合统一规定标准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工资中扣除。
3.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证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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