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发补贴应征个税
昨日,卢云来到国税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交流。有网友提问,出差的交通餐费补贴、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会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卢云回答,根据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对于通讯费补贴,卢云称,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税。在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情况下,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税
记者2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在网站上就一些网友提出个税等问题予以了回复。税务总局称,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尚无法解决家庭支出差异,已经关注到劳务报酬的个税税负存在偏重问题,并重申税法范围外的各类奖金均应缴纳个税。
税务总局介绍,目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答网友关心的单位所发福利如何计征个税问题时表示,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那么,现实生活中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征个税呢?卢云说,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卢云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4月2日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了招聘合同以及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均无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因此,有纳税人向国税总局的“办税服务”栏目提出疑问: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是否需缴印花税?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需缴印花税?
国税总局对此明确表示,两种情况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龚祖英司长在第六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就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问题表示,税收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是重要的经济调剂杠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完善国内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扩大国际税收合作的范围,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优化国内税收制度,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激励和保障。
在优化国内税收制度方面,龚祖英司长在会上介绍说,首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明确了境外税收的抵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包括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上月底,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等在中国政府网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但因时间关系没来得及回答一些网友所提出的问题,税务总局近日在网站上予以第二次后续解答。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如何缴税?税务总局介绍,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因此,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我国不具有所得税征税权。
“但是,如果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总
全国31个省市(不包括港澳台)个税政策存在违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税奖励即对对纳税人缴纳的个税先征后返;二是对颁发给个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在线回答问题时,指出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才可以免征个税,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认为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
为了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下称《安排》)受雇所得条款(与澳门间安排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下统称受雇所得条款)的有关规定,经与相关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就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涉及的居民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
全文如下:
一、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定及计税方法
(一)港
记者22日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称,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应仅就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税,可就符合条件部分在内地免予征税。
公告还强调,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动分红等,仍应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期间,并分别情况计算个税应纳税额。
该公告适用于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012年“两会”期间,内蒙古代表团拟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一份建议显示,内蒙古已然具备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条件。围绕煤炭资源税改革,属资源大区的内蒙古能从此次中央对能源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中获得什么?内蒙古的资源税改革之路又将如何走?带着这些疑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专家。
税改助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进入“十一五”,内蒙古经济实现了由加快发展、又快又好发展到又好又快发展的跨越,其中,能源经济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但资源浪费严重、产业链不长等现象也在日益凸现。
“在能源领域中,由于目前我国的资源产品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市场现状,经常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