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上月底,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等在中国政府网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但因时间关系没来得及回答一些网友所提出的问题,税务总局近日在网站上予以第二次后续解答。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如何缴税?税务总局介绍,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因此,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我国不具有所得税征税权。
“但是,如果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总
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支付境外审计费等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问: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国内企业为境外上市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国内企业所支付的境外审计费、律师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通过国内企业汇给境外上市公司是否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境外上市的公司支付给境外审计费、律师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项目,不是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上述收费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劳务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法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劳务所得的归属地。境外审计机构承担中国境内企业的审计业务,应委托中国境内被审计企业或境外审计单位的境内
问: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
问:香港企业A将其占有中国境内企业B的股份转让给香港企业C,企业A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何处缴纳?企业B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A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企业C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企业A支付股权转让收入时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如果企业C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企业A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企业B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B应协助税务机关向A征缴税款。 &nbs
对外国企业为广州亚运建筑工程提供设计劳务的情况,目前没有特别的税收规定,应适用中国现行税收法规的一般规定。按现行税法的以下规定处理: (1)外国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设计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外国企业不能提
对于境外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一)境外公司提供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不需要在我国代扣代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9]6号),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办法明确,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是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二是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本文针对非居民企业计算预提所得税时与扣除有关规定的重要变化进行分析。
按所得类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非居民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依据文,此文已经失效>
问:我公司需要支付两笔咨询费到境外,此境外公司均属于非居民企业。一家为美国公司,在境外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为我单位提供咨询;一家是香港公司,到中国境内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我公司是否需要为上述两家外国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付款到香港和美国有何不同?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2009年1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开始实施了。这些重要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必然会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关注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要求 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