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规定,对已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资金流暂时出现困难而无法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纳税期限内作出分期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划,并按计划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请问如何理解上述两份文件中的“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纳税期限”?是指《税收
问:2011年某人打算卖掉一套自有住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某生产企业2009年销售一栋8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800万元。该办公楼原值1050万元,已计提折旧6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为21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5成,销售时缴纳各种税费共计108万元。该生产企业销售办公楼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
问:我单位于2008年接收抵债房地产一处,接受价2450万元,现在拍卖后得款1950万元,请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法规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法规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
甲公司为江苏的房地产销售公司。假设某月从某房地产公司购入房产全部销售,购入价为5000万元,销售价为8000万元,发生相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700万元,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为300万元,其他期间费用等500万元,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对旧房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
一个项目中存在不同类别的房产,土地增值税要求分开计算增值额,土地成本属于不同类别的房产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根据规定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请问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如同一宗土地上,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为分体式,即住宅、非住宅分别独立建设于土地上,可考虑按住宅、非住宅占地面积进行分摊,分摊方法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大连地税
企业是否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税款如何缴纳?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规定,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因此,企业可以委托给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工作,但是税务中介机构
我们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5年前,我公司将一处临街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今年5月份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根据当时约定的协议,委托拍卖行将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抵债。请问,我公司用房产抵债行为,从何时开始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房产抵押取得贷款行为是指房产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此时,房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变更,上述机械制造公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5年10月购买的房产在2010年6月出售,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