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兰州市的一家公司,经与兰州市A公司股东协商,我公司取得了A公司100%的股权。在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我公司变更了A公司的名称。在对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需要当地地税部门出具不征税的证明,但当地地税部门认为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发生变更应当缴纳契税。
我们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土地、房屋权属并没有因为股权转让及名称变更发生转移,不应当征收契税,并提供了国税函[2002]771号批复,该批复内容与我公司的情况完全相同,我公司认为地税部门应该适用该批复,为我们出具不征收契税的证明。但地税部门认为该批复是向宁波市财政局所发,兰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4月2日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了招聘合同以及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均无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因此,有纳税人向国税总局的“办税服务”栏目提出疑问: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是否需缴印花税?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需缴印花税?
国税总局对此明确表示,两种情况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某房地产销售企业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房产后用于对外销售,购入房产的土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该批房产在2个月后实现销售。请问房地产销售公司在占有(持有)该批商品房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
拆迁户主用拆迁补偿款重新购买住房,应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有读者来电咨询,本月初他出资50万元向其他人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由于不是首次置业,所以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契税1.5万元,但还未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因故需要用钱,在已给原房主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退房手续。他问已缴的1.5万元契税能否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这就是说退房能否退契税房屋权属变更是关键。
所
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3年在土地交易中心受让一块面积1226.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当地发改委审核批准拟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专门成立项目开发部(以下简称“该项目”),未成立独立项目法人。由于资金不足,2006年,甲公司联合该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52%,乙公司出资48%,待开发完毕,依此比例分配开发产品。2009年,因开发过程中双方出现严重分歧,甲公司将该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出资额520万元。
2011年,在房地产税收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读<2012.4.6>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目前全国大中城市除深圳和上海外,其他城市大都制
问:房屋置换如何缴纳契税?
答:如果交换后的房屋与原房屋价值相等,可免征契税,如果交换后的房屋比原房屋价值高,则按差额缴纳契税。具体依据是:1.《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及土
问: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和实收资本一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问:进口货物的购货合同是否需要按购销合同贴花?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问:购买精装修房屋,装修费用是否需要合并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