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
大连国税税法课堂2012年第7期 2012/04/27
1、企业在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出现一些问题,请问《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否有填表说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中有填表说明,企业可以参看。
企业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网站—“政策解读”中查询该文件。
2、查账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主表显示: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那么,何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上述条款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了明确,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
问:某企业于2009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
问: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
问:某企业总机构在外地,分公司在深圳,因第一季度未进行信息维护,总机构未进行分配就申报了企业所得税季报,分公司在申报季度所得税报表时无法填写相应栏次,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四条规定,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数额的,应
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分别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
问:企业注销前,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提完折旧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注销进行清算时,要对厂房、设备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为清算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问题内容: A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二、 A公司用银行借款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调整相应的财务费用?如企业没有调整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
我市一家企业财务主管提出疑问:去年年底,我们企业招了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这部分技术人员在当地按规定标准的社保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一般是让他们一个季度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的单据,再拿回我们企业给予报销。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支付的个人缴纳的社保及医保报销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企业为这部分员工报销的异地缴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要提供哪些凭据? 大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答复如下:这家企业与所招用人员未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只签订了用工协议,对这些人员发放报酬,同时报销这些人员在外地缴纳的纳入统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