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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贝-税的空间
向制造四代机的科研人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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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贝 性别:男    所在地:--请选择--
2012年05月07日 21:09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中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200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问:从以上文件,并无特别说明建筑核

日志分类:房地产行业  阅读(46)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4月18日 23:38

建安的行业特点给管理带来难度。建安企业具有经营分布点多、线长的特点,纳税环境复杂多变,给税务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在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来,许多单位纷纷注册成立了二级分支机构,加上招投标时为了满足当地建设部门要求而设立的经营机构,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2012年税总确定的重点稽查行业仍将建筑业列入其中,这说明虽历经多年重点稽查,但税总对该行业存在的问题仍心有余悸。那么,为什么建筑业历经多年重点稽查仍存在很多问题?建安企业存在的纳税风险究竟在哪些环节?为此,本文专题谈一谈如何防范建

日志分类:房地产行业  阅读(41)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4月18日 23:25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取得预售收入,按照预售收入预缴了营业税。但是由于2011年项目未完工,不能确认收入,因此2011年按照预售收入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预缴的营业税可否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按预收账款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税务报

日志分类:房地产行业  阅读(39)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4月15日 22:28

  商品房包括商品房现房和商品房预售房。商品房现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涉及房屋所有权和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如何进行相应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商品房销售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税依据为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土地增值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

日志分类:房地产行业  阅读(44)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4月07日 14:05

 为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地税局对外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下称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天津市缴纳。

  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天津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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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6日 13: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如果开发商将房屋进行了精装修销售,装修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如果附带橱柜等一体式家具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日志分类:房地产行业  阅读(77)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2月26日 13:45

   我公司现有一块土地,分三期进行房地产开发。现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三次进行清算,但是此次开发区发改委的**只是按一个项目立项,只是人为分为三部分开发(分三次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请问分三次清算是否合理?假设按税务机关要求清算后,能否到最后合并起来后再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

日志分类:房地产行业  阅读(63)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2月26日 13:43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酒店项目,目前在建状态,建成后作为固定资产自己经营。现在我公司成立一家控股51%的子公司,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想把该酒店项目投资到子公司中,由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经营。上述在建项目的投资行为,是否免缴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

日志分类:房地产行业  阅读(72)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2月26日 13:13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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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6日 13: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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