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7]335号 2007.7.14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7]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2011]4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有关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79号 1995.3.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拆迁取得补偿房屋缴纳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1〕100号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拆迁取得补偿房屋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丹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你市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丹东果品有限公司果品总店房屋,以相当于动迁补偿价款的商品住宅楼,异地补偿丹东果品有限公司果品总店被动迁房屋。这种房地产转移实质上是一种以动迁补偿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同时,由于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丹东果品有限公司果品总店房屋不属于政府征用、占用行为,被拆迁的房屋是商业用房而非居民住房,不符合《辽宁省契税实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32号
2006年10月3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联合开发房地产是指由一家企业(以下称立项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立项,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立项手续的前提下,与其他企业(以下称联建方)联合开发同一立项的房地产业务。联合开发的表现形式:立项方协助联建方办理产权手续,联建方使用立项方的全部或部分开发、建设、销售手续从事开发和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支付立项方前期费用(征地费、配套费、前期工程费)。双方分别单独核算各自开发、销售房地产的收入、成本、费用。立项方是唯一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4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来,各地反映对在甲方土地上使用乙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建设住房,建成后按一定比例进行房屋分配的情形,是否属于合作建房,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9〕9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即: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拆迁补偿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现就相关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凡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的,被拆迁人须填写《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查验。 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适用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苏国税所便函【2010】26号
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你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报告》(宁国税所便函[2010]6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项目的开发用地,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要素,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