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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贝-税的空间
向制造四代机的科研人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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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贝 性别:男    所在地:--请选择--
2011年11月22日 23:28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从2009年起减免营业税,那么减免营业税的同时是否可以相应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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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17日 09:50

 问题内容:  城建税的税率按照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同而分为7%、5%、1%,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所在地也越来越模糊不清,给城建税税率的确定带来了不方便。纳税人的所在地,有的纳税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日常办公地址往往不在同一处。在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时,应以哪个证件上所载明的地址为准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在确

日志分类: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阅读(279) | 评论(0) | 打印

2011年03月04日 10: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0]44号 发文日期:2010-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志分类: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阅读(352) | 评论(0) | 打印

2011年03月04日 10: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1]457号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宣地税[2001]3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帐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水利基金的依据。对帐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按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帐证不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14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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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04日 10:1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11]5号 发文日期:2011-01-2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财农[1999]146号 浙地税三[1999]56号 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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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17日 15:13

 问题内容:  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请问因外汇管理局系统原因导致2010年11月份出口收汇核销的,国税局在所属期11月没有收到相关核销信息,导致12月份才产生免抵额(如有信息,该部份是会在11月份产生免抵额的)该部份是否需要按比例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日志分类: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阅读(391) | 评论(0) | 打印

2011年02月11日 12:50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有力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江苏自2011年1月起,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一是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将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是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三是取消向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

日志分类: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阅读(325) | 评论(0) | 打印

2011年01月23日 11: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2010.12.30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现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依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

日志分类: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阅读(222) | 评论(0) | 打印

2011年01月05日 22:49

 问题内容:  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请问“自2010年12月1日起”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税款的申报期?即所属期是11月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是否需要按比例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是指税款所属期,即11月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上

日志分类: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阅读(358)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12月20日 23:49

 问:我公司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先按17%的税率征收,后按14%的税率返还的优惠。请问,我们取得增值税返还时,能否同时返还已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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