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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贝-税的空间
向制造四代机的科研人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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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30日 16:57

 问:某生产企业2009年销售一栋8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800万元。该办公楼原值1050万元,已计提折旧6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为21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5成,销售时缴纳各种税费共计108万元。该生产企业销售办公楼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销售旧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属于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该生产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旧房评估价+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2100×50%+108+0(假设)=1158(万元);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800-1158=642(万元);

  增值率=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642/1158=5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642×40%-1158×5%=198.8(万元)。

来源:国税总局

日志分类:土地增值税 | 阅读(215) | 收藏(1) | 评论(0)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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