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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贝-税的空间
向制造四代机的科研人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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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贝 性别:男    所在地:--请选择--
博客文章
2012年01月26日 20:45

    我公司从今年开始,向本企业员工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支付一定的交通补贴、手机费补贴、伙食补贴等,请问,这些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上述误餐费不予征税。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伙食补贴、津贴不能包括在内,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日志分类:个人所得税 | 阅读(226) | 收藏(0) | 评论(1)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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