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1月26日 20:45
我公司从今年开始,向本企业员工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支付一定的交通补贴、手机费补贴、伙食补贴等,请问,这些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上述误餐费不予征税。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伙食补贴、津贴不能包括在内,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