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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贝-税的空间
向制造四代机的科研人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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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贝 性别:男    所在地:--请选择--
2012年01月30日 16:57

 问:某生产企业2009年销售一栋8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800万元。该办公楼原值1050万元,已计提折旧6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为21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5成,销售时缴纳各种税费共计108万元。该生产企业销售办公楼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

日志分类:土地增值税  阅读(215)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1月30日 16: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进一步细化了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1]51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文件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家政服务企业通过聘请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为社会提供家政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是近年来在家政行业悄然兴起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目前,在大都市,

日志分类:税收实务筹划  阅读(100)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1月30日 16:53

 问:我单位于2008年接收抵债房地产一处,接受价2450万元,现在拍卖后得款1950万元,请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法规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法规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

日志分类:土地增值税  阅读(96)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1月30日 16:51

 问:我单位最近拍卖一批轿车,有2台车折旧未提足,产生固定资产损失7万元,请问是否应向税务部门报批?
  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此,问题所述拍卖未提足折旧尚可使用的车辆,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变卖固定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不需要审批。原文发表:2012-01-04来源:总局

日志分类:企业所得税  阅读(88)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1月30日 16:49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分开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关的营业税、企业所

日志分类:税收实务筹划  阅读(103)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1月30日 16: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是指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拍卖当事人,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受托财产的拍卖业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转让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就拍卖行为的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梳理,发现拍卖业务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现拍卖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如下: (一)拍卖业务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

日志分类:税收实务筹划  阅读(66)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1月30日 16:44

 问:我公司是厦门拍卖企业,接受个人委托拍卖书画艺术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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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30日 16:4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作者:肖宏伟
1号公告出台,引起了财税界广泛关注,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不同角度,学习和理解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下面分析一下本人所经历的一些案例和对1号公告的研究认识,表达对1号公告的用词和政策把握的敬意,共同体会一下税总大人们的良苦用心
2011年的三个稽查案例,推动了2012年1号公告的出台。
案例一:广东一生产型企业,2009年成立,一个人股东以旧设备评估2000万做实收资本,办理了工商登记(个人股东未开发票,未缴纳增值税),企业成立后即申请了一般纳税

日志分类:增值税  阅读(194)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1月30日 16:32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的税种,即共享税。法人所得税制带来的突出问题在于:对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将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地区间的利益转移,同时由于分支机构分享了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税收贡献,便制约了地方经济建设及全国经济均衡高效的运行。为妥善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础上,国务院出台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

日志分类:税收实务筹划  阅读(81) | 评论(0) | 打印

2012年01月30日 16: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2012.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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