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
问:公司给工人的一些工程施工完成的奖励,以及公司演讲比赛等奖励,怎样下账,按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各项奖金,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发放所述两项奖金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根据减免税批复收到税务局退回的以前年度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款,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所述先征后返的税费属于政府补助中的税收返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问:房地产公司售房时,也代电信企业同时办理各项业务,收取相应的初装费。但开具的是电信企业自己的发票,收款后全额交给电信企业。请问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初装费是否也认为是价外收费计算营业税及其他税费?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税种的处理: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问:我公司是一家与化学工业园区配套,专业从事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主要通过焚烧使大部分废物达到无害化排放或填埋,并向委托处置废物单位收取处置费。该业务是否为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是,可否享受免税?
答: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问:企业执行出口免抵退政策,当期内销远远大于出口数,并且出口退税表中有免抵数,计算增值税城建税时,需要加上这个数再乘以7%吗? 答:所述免抵数,根据下面规定应该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题内容: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对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明确文件规定,对企业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企业注销时将库存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
问题内容: 我母亲去世后,我父亲通过继承公证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我父亲欲出售继承的房产,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该房屋无购入的发票和成本费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
问题内容: 1、自制混凝土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的范围? 2、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及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六条所称纳税人是否是特定的纳税,即是否特指从事生产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属于上述2项条款所指纳税人而应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按其他单位和个人自制混凝土销售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只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