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联合促销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欢迎,其通过品牌捆绑,在降低企业各自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使品牌知名度进一步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联合促销中,税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向两家企业“抛绣球”河南省湍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药品治疗脉管炎效果很好,在全国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市场和销售规模。经一定数量患者临床测试,发现该药和某种器械配合使用有助于治疗。经调查,该种器械全省有两家企业生产,产品都符合国家技术要求。湍滨药业以往每年要支出1000万元广告费,2008年底,为节省下一年广告费支出,湍滨公司欲从两家企业中找一家“对象”在2009年联合促销。经测算,湍滨药业开出最低分
某大型餐饮企业以前一直采用储值卡销售的经营方式,即客户在消费前可以提前用现金购买企业一定金额的储值卡,在实际消费时直接刷卡付款。该餐饮企业也一直将销售储值卡收到现金的当期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营业税。
2009年3月,为该餐饮企业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发现这一情况后,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该企业设计了如下筹划方案:该餐饮企业在销售储值卡的同时,与购买方签订餐饮服务提供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付款日期。这样,该餐饮企业销售储值卡取得的现金收入就可以在购买方将储值卡金额全部消费完毕后再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推迟纳税
所谓的“满就送”促销活动,是指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或打折销售或给以现金返还的一中促销营销活动。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到底选用那一种更省税呢?下面对商场的各种“满就送“促销活动进行分析。
一、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一)证券机构技术
日志分类:个人所得税法规、规章 阅读(314) | 评论(0) |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日志分类: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 阅读(296) | 评论(0) |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7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9]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
日志分类: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 阅读(366) | 评论(0)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