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小水电企业,由于电力企业对安全有着特殊的要求,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以应急之用。但产品升级换代很快,存放在仓库的备品备件由于技术落后而被淘汰,存放一年多就不能使用了。那么这部分备品备件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调整吗?
答:对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作出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
近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来电话咨询,2009年10月该公司在外市承揽了一项工程,工期大约5个月,准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该公司营业税是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他们询问应如何申请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企业破产将涉及包括税款结算、发票保管开具、金税设备保管、财产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那么,破产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当期和前期欠税的查核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一旦企业即将破产,企业财务人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资格。税收管理员应立即核查企业有无当期和前期欠税,有欠税的立即追缴或向上级反映情况,
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之前,应针对实际经营期(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和清算期分别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清算期开始日期的确定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为经营期的截止日期,即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日期,也是清算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实务中清算期的开始日期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清算所得的计算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债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发布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对于税收实践征纳双方提供了新的依据,笔者结合原政策规定解析如下。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政策规定
1、根据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9号)第七条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此条款在新的营业税条例出台后已废止):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
问:因工作需要,我单位需要雇用一些在校大学生,对单位支付给他们的报酬应如何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贵公司给雇用的实习大学生发放的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向实习生发放工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对于企业支付给大学生的费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即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今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小王:一般企业产品滞销了可能没有价值,图书不会,其价值是永久存在的,旧书不仅能读,不少古旧图书更是价值不菲啊。
老师:这与我国现行出版行业的销售模式有关,即包退销售模式。出版行业首先以一定的折扣销售给图书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是5折~6折,教辅材料为3折左右,图书批发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想适用简易税率(即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该通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四大政策亮点,现总结如下:
首先是停止执行“双税制”计税方法。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
网友15853:单位转让旧房如何交土地增值税?若以政府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扣除地价款?
嘉宾一: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