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自1995年1月1日以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尚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下发,这一规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税发[2003]l7号文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包括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那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条件。
降价销售商品.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在实务中对于降价销售行为,即低于当期同类商品正常销售价格但高于成本的行为,应按正常的销售行为处理,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低于成本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销售额。但对于企业对鲜活商品,过时,过季产品的降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只要属于企业正常的营销手段,其进项税不需要转出,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销售额。
办公用品、汽油等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办公用品、汽油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但需注意,上述物品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转出。对于一个企业既有增值税业务,同时兼营营业税业务的,或兼营免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照增值税项目收人与总收入的比例划分确定抵扣金额。
企业购进工作服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购进的工作服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关键在于购进的工作服是属于允许抵扣的劳动防护用品,还是属于不允许抵扣的集体福利。如果属于劳动防护用品,则可以抵扣;否则,则不予抵扣。
收取职工生活电费是作进项税转出还是作销项税处理?
(1)企业如果按供电部门向企业收取的价格(购进价)和职工生活实际用电数收取职工生活电费,可将该部分电费的进项税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企业如果按高于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价格来收取职工电费,属有偿转让了货物的使用权,已属销售行为,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购进的材料用于维修厂房.能否作进项税抵扣?
现行增值税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维修厂房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货易货”业务如伺抵扣进项税额?
“以货易货”业务交易双方均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易进货物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国税发[2003]17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时。如何计算库存存货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后存货期初已征税款不作处理,不得计算进项税。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如果企业原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于某些原因,被税务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后又恢复一般纳税人的,税额不得抵扣。根据国税函[2000]584号文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
企业用于生产的外购模具。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无论外购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均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生产模具的外购材料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不论制作完成交付使用的模具是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企业接受外单位对本企业设备的维修维护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企业接受外单位对本企业设备的维修、维护费(含材料费、人工费)开具的用发票,其进项额可以抵扣。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对房屋、建筑物等进行维护,属于修缮业务,提供修缮业务的单位应当缴纳营业税,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进项税如何处理?
企业由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中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补缴入库。该政策仅适用于1998年划转工作中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并且仅针对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存锈至于年检中被取消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和其他情形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则不能享受该政策。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存货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必须将其已抵扣的税款作进项转出。
盘盈、盘亏货物进项税额如伺处理?
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盘盈货物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盘亏货物经核实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外购货物评估减值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货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货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抵债货物进项税额得以抵扣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以货抵债事项;二是债务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增税一般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机(取得专用发票),该企业是否可以将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12号)第四条规定: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买防伪税控机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仿伪税控机、专用发票扫描器具、税控加油机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可以抵扣。
A公司将其自产的产品投资给B公司(为商业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开出专用发票,B公司取得此张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因此,B公司取得的此张专用发票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可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伺时可以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l 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取得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及国税发[1994]122号、财税[2002]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延续了这一政策。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贸公司进口货物。该纳税人应取得伺种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 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因此,该纳税人如取得专用缴款书的原件并附上相关资料则可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免税期间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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