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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10日 08:52

购物卡入账,“怎么方便怎么来”
“对购物卡支出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了?”对记者这样的提问,一直在公司做财务工作的钟小姐表示:“如果就这个支出纳税,公司老总肯定不满意,员工也不会高兴。我们财务都会在账务处理上想办法,怎么方便怎么来,尽量避税。”
上述某商场售卡部的杨先生也从一个侧面佐证了钟小姐的话。他告诉记者,每年过年前的一两个月是他们最忙的时候,很多客户都赶在年前来办卡,并对发票内容提出要求,主要是为了好做账。
杨先生介绍,一般来说,他们会尽量根据客户要求开具购卡发票。“没有人会愿意在发票内容上直接填开成购物卡,一般都要求填开为办公用品、食品等。有的人甚至要求分成几笔来开具发票,每一张发票的具体金额不能太相近也不要差太远。就是为了方便记账,大家都是这样的。”他说。
据了解,现在很多办卡单位在给购卡人开发票时,发票上的内容都不真实,填开的内容包括培训费、会议费、福利费、服务费、咨询费等,有的甚至按劳动保护费项目开票。还有一些单位为了做账方便,选择单位业务支出比较大的项目列支,比如印刷费、会议费、计算机耗材、办公费或者修理费等,不一而足。
某税务师跟记者私下里交流时曾讲过这样一个例子。有一年他受托为某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做汇算清缴,在审核发票过程中,他发现列支的办公费发票中有10多张填开的品目竟然都是点钞机。一家20多个人的小公司,一年里怎么会买10多台点钞机呢?很明显是买了其他东西后的虚假开票。财务人员最后也证实,这笔支出实际上是公司购买的一批购物卡。
钟小姐直言,为了少缴税,她们公司的购物卡支出一般会记在福利费或业务招待费等项目下。但是根据税法规定,福利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用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如果超出是不被税法允许的。“我们肯定会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以内,尽量少缴税。”钟小姐说。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购物卡风行以来,就一直被人们贴上了腐败、避税的标签。虽然购物卡在便利支付、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逃避税收和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去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
2011年2月,中央纪委发文明确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把“购物卡腐败”列入反腐整治重点。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等7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要求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
201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和购卡单位的税务检查,以及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
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对商业预付卡记名和额度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
2011年11月,商务部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
规范财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北京京都天华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杨旭宁介绍,其实早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以前,北京、浙江河北大连等地税务部门就已下发文件,要求规范购物卡的涉税处理。而结合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来看,针对购物卡的涉税处理要求并不是什么新政策,大多数还是对过去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一种重申和强调。
杨旭宁认为,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购物卡买卖环节的发票开具,二是购物卡买卖双方的纳税申报,三是购物卡最终消费者的个税扣缴。
购物卡买卖环节的发票开具风险最大。企业购买购物卡,一般通过两种渠道,一种是直接向商家购买该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另一种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购买购物卡。
如果购卡人是直接向商家购买该商家发行的购物卡(代金券或提货卡),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与企业经营有关内容的发票,但是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购买的却是其他名目的商品,那么这就构成了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商家和购卡人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如果购卡人从第三方公司购买可以在多个商家消费的购物卡,一般会根据纳税人身份要求填开“办公用品”等增值税税目内容的发票或“会议费”等营业税税目的发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种购物卡是可以在多个商家消费的,因此发卡机构以购物卡的全部金额开具的发票,就形成了发票的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问题,从而引发发卡机构、商家、购卡人三方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都面临遭到税务处罚的风险。当然,发卡机构向购卡人开具内容为类似于“会议费”、“咨询费”的发票,则更加明显地构成了发票虚开的违法行为,发卡机构和接受了此类发票的购卡人都会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
纳税申报环节的风险之一是体现在发卡企业的申报时间上。发卡企业如果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卡企业在收款后就要向购卡人开具发票,并须于次月申报纳税。发卡企业如果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卡企业虽然收到了款项,但由于购物卡尚未使用,发卡企业并未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实务上购卡人在支付款项时都会要求发卡企业开具发票,而一旦开具了发票,即使未到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发卡企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环节的风险之二是体现在购卡企业的税前扣除上。购卡人购卡后,如果将购物卡用于员工福利,则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此项费用;如果用于馈赠外部人士,则应将此项费用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但是在实务中,企业往往会要求发卡企业将发票项目开为“办公用品”“食品”等,从而不在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中核算,以避开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风险。但是,税务部门现在已经加大了对此类现象的稽查力度,要求列支的办公用品、食品、礼品等费用要在后面附上详细清单,尤其是大额的项目为办公用品的发票,很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实的费用。
购物卡最终消费环节也存在税务风险。一是企业如果将购物卡用作职工福利,那么此项费用应该并入员工当月的计税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如果将购物卡用作礼品赠送,那么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如果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会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消费者也有可能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
杨旭宁最后表示,随着国家对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不断加强,2012年税务机关势必会加大对购物卡的稽查力度。因此,无论是发卡企业还是购卡企业,在对购物卡的涉税处理上,必须依法办事,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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