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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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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章
2009年09月03日 21:55

    注册资产评估师全科证拿到手上快两年了,以前老板说要再开一家评估所,老板开所注册自然就不成问题了,所以一直没放在心上。最近,又听说老板暂时不会开评估所,于是找老板商量评估师注册的问题,他建议我申请为非执业。回头上网查了查相关文件,根据政策规定,我只能放弃申请执业,转为申请非执业。
    其一,合格证很快要到期了,必须注册成会员(执业或非执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者,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证明与会员资格同期有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又未获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其注册贵产评估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单三年内有效。”
    其二,注会与评估师同时执业的大限是2011年6月,大限之后只能选择其一,由于注会已经执业,大限很快就到,没必要再折腾一次,只能选择将评估师注册为非执业。中评协[2008]43号文件明确了三年过渡期和评估师必须“专职”的标准。
    现将相关文件附录如下,给尚未注册的评估师一个参考,别错过了合格证有效期;如果有多个执业资格,也得早做打算,决定保留哪个执业资格。


附录: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

中评协[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各地方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过渡期资产评估机构专营等各项工作。
为配合财政部《通知》精神的有效落实,切实解决注册资产评估师兼职问题,现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做出如下规定:
    一、“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标准是:
   (一)除内退、下岗或者已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
   (二)只能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
   三、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且无其他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
   四、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具有其他评估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且每年有50%以上的有效工作时间在所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或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少于5项,并按照规定完成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学时,可视同为“专职”。
   五、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且每年有50%以上的有效工作时间在所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或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少于5项,并按照规定完成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学时,可视同为“专职”,但在2011年6月30日之后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
   六、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在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换证、设立、变更等工作时,应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情况进行审核,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二)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内退或者下岗人员人事档案保存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本年在本机构工作时间的证明;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参与评估项目清单;
   (五)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还要提供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评协字[1999]2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通过合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但不在贵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从事资产评估研究、管理、教学的资深人员,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不得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实行分级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中央单位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并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号理工作。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协会管辖范围内非执业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四条 凡合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而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者,可凭考试合格证明或认定证明进行会员登记,领取会员证书,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会员证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fP制、编号,加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鉴。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在地方工作的到所在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2.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和书刊;   
 3.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4.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5.接受规定的后续教育;   
 6.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7.协助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8.定期交纳会费。
 第六条 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者,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证明与会员资格同期有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又未获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其注册贵产评估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单三年内有效。
 第七条 一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非执业会员,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非执业会员证书一并作废。恢复非执业会员资格须重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转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需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申请获准后,相应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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