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23日 10:19
中央税由国税征收,地方税由地税征收,共享税视情况而定,其中增值税国税征收,资源税地税征收。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国税征收包括:
·关税
·海关代征消费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企业上交利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地税征收包括: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地方企业上交利润
·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屠宰税
·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遗产和赠予税
·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