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发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增值税改税率后,新标准还没有正式官方文件,据说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但基本方法不会改变,仍按上面的方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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