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计入收入交增值税,而对消费税来说,啤酒、黄酒消费税是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依据中是不包含包装物押金的,所以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逾期,都不缴纳消费税。2、对除啤酒、黄酒的其他酒类产品(不包括酒精)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都是以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确认收入,不管是否逾期。 3、对非酒类产品而言,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都是以逾期的包装物押金确认收入,没有逾期不确认收入。
1、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计入收入交增值税,而对消费税来说,啤酒、黄酒消费税是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依据中是不包含包装物押金的,所以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逾期,都不缴纳消费税。2、对除啤酒、黄酒的其他酒类产品(不包括酒精)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都是以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确认收入,不管是否逾期。 3、对非酒类产品而言,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都是以逾期的包装物押金确认收入,没有逾期不确认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
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不交营业税、增值税。销售彩票本身的收入不交营业税,即按彩票面值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款项是用于国家福利事业的,不征营业税。代销机构的代销行为,会取得代销手续费收入,代销机构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自身的营利性收入,要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直销经营模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直销经营模式下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实行“产销一体”的,对于直销经营模式下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计征消费税时税基如何确定呢? 回复意见: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货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上述回复仅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