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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为什么会出现放弃免税权?
因为实际中确实存在放弃免税比免税反而使企业获益更大。
一、免税企业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免税企业销售的货物,只得开具普通发票。这对于要求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成交有问题:例一:
购买方如果要抵扣进项税额,有很大的限制:不得抵扣、抵扣只10%或13%;
如果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高达17%;
如化肥类有几个项目,既是化肥,又是化工原料,是免税企业,不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都无法开展了。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现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三、免税企业经营项目,实行放弃免税,实际税负低。
比如以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加工仍属免税的农产品,如果企业选择纳税,则:收购农产品的进项是按购价的13%扣除率计算可扣除进项税,而销项是以不含税价计算的,如果产品增值未达到一定程度,很可能进项大于销项,实际不用缴税。
这时候可能就会形成放弃免税,能获得更实在的收益。
货物总值是100元,销项税额13% =88.49x13%=11.50
进项税额13% =100x13%=13.00
用料90%可抵扣进项税额= 13x90%=11.70
实际上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 对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有销路.,这才是最终利益的所在.
四、实行免税,销售企业的成本会增加了。
而如果选择免税,则销售企业进项税也不能抵扣。销售企业成本会增加了。
本地一家废旧物质收购企业就主动放弃免税待遇,因为他的废旧物质都是从海外收购进来的,有海关完税凭证可以抵扣,(免税企业不能抵扣,进入成本。)
(1)设:免税,销货方有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销货成本是含进货的海关扣缴的进项税额.
(另购货方,只可抵扣进项税额10%;)
(2)设放弃免税:销货的进项税额,海关完税凭证可以全额抵扣,购货方可凭销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 进项税额可抵扣,17%也是交税不多的。
如销售废品100万元,实际交税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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