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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增值税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将从90日延长至180日,以解决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