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首页
  • 用户名
  • 密码
  • 验证码
  • 网校首页
  • 博客首页
  • 论坛首页
个人资料
2009年11月19日 09:03

巴西

丹佛

伦敦

克里夫兰

匹茨堡

哥本哈根

多仑多

奥克兰

尼加拉瀑布

巴黎

德国科隆大教堂

拉斯维加斯

新加坡

洛杉磯

维也纳

芝加哥

华盛顿DC

日志分类:图片营  阅读(409) | 评论(3) | 打印

2009年11月19日 08:36

  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个人售房时至少有三种情形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情况:房屋售价小于等于原值与有关税金及合理费用之和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例1,张某于2009年3月出售普通住房一套,该房已满两年,售价60万元。张某购买该房时支付的房价款为50万元,契税1万元,相关交易费用800元,购房后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用10万元,各项税费均能提供有效凭证。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张某在售房时免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

未分类  阅读(269) | 评论(0)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