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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 08:18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新旧政策比较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与以前相比,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所得税的新旧政策变化,笔者做了如下归纳。
  明确收到资金的时间和不征税条件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与之相比,财税[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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