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原税法规定,即《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从上述文件来看,从数字角度来看,新法提高了对扣除比例的限制,对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也是按5‰的比例来扣除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强调了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给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加了一个紧箍咒,并不是直接提高了扣除比例,还需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来确定扣除比例。原税法的扣除规定比较简单直接,筹划空间小,新税法相比原来的规定,更为复杂一些,也能为纳税人提高筹划的空间。
下面通过三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2008年预计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假设业务招待费全年累计支出200万元,分析情况如下:
销售(营业)收入×5‰=20000×5‰=10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200×60%=120(万元)
企业可以按100万税前扣除,并纳税调增200-100=100(万元)
案例二:某企业2008年预计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假设业务招待费全年累计支出100万元,分析情况如下:
销售(营业)收入×5‰=20000×5‰=10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
企业可以按60万税前扣除,并纳税调增100-60=40(万元)。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扣除金额是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额的60%较低者进行扣除。
案例三,某企业2008年预计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全年招待费累计支出166.6万元,则:
销售(营业)收入×5‰=20000×5‰=10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166.6×60%=99.96(万元)
对实际发生额的60%四舍五入,就是100万元。企业可按100万税前扣除,并纳税调增=(166.6-100)=66.6(万元)。
方案三相比方案一,税前扣除金额均是100万元,但多纳税调增100-66.6=33.4(万元)
方案三相比方案二,税前多扣除金额100-40=60(万元),仅多纳税调增60-40=20(万元)
从上述分析,如果企业有完整的预算体系,销售(营业)收入能合理预计且变动幅度不大,合理安排业务招待费支出,方案三为最佳方案。
通过方案三可知,销售(营业)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额的60%相等时,企业享受的税前扣除金额为最佳,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求出两者相等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即筹划的临界点。
销售(营业)收入×5‰=实际发生额×60%
实际发生额=销售(营业)收入×5‰÷60%
实际发生额=销售(营业)收入×8.33‰
可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临界点8.33‰
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33‰,与实际发生额等于销售(营业)收入×8.33‰相对比,如案例一扣除金额一样,但要多纳税调整,企业不如合理安排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在次年争取税前扣除。实际发生200万元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33‰,调增所得税(200-100)×25%=25(万元),相当于消费100元,就要多付出25元的税款。
如果实际发生额小于销售(营业)收入×8.33‰,与实际发生额等于销售(营业)收入×8.33‰相对比,如案例二,虽然纳税调增金额更小,但税前扣除金额远小于两者相等的情况。实际发生100万元低于销售(营业)收入×8.33‰,调增所得税(100-60)×25%=10(万元),相当于消费100元,就要多付出10元的税款。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如果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33‰时,对企业纳税最有利。
上述8.33‰的比例仅是从数学角度出发,提出的临界点的概念。上述销售(营业)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它包括附表一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由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组成,与原申报表的口径一致。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由于申报表的“营业收入”口径是大于财务预算的“销售收入”口径,所以企业在筹划时应注意调整。
纳税人需要结合企业的自身经营情况,在符合企业战略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财务预算体系,合法、合理地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进行筹划,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佳的方案。否则任何华丽的筹划,只能是一场数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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