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原税法规定,即《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从上述文件来看,从数字角度来看,新法提高了对扣除比例的限制,对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