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
【主要内容】
具体的优惠政策: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06]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
【主要内容】
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比须达到25%以上。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我省定为3.5万元) 。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
【主要内容】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主要内容】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主要内容】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主要内容】
一、 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 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废旧物资
【主要内容】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中再生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34号
【主要内容】第十六条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26号
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 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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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
农业生产资料
【主要内容】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磷、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主要内容】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主要内容】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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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
饲料产品
【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
(二)混合饲料。
(三)配合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
(五)浓缩饲料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
【主要内容】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主要内容】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4号)
【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电力
电力
【主要内容】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秦山核电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9号)
【主要内容】
对秦山一期核电站自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返还的增值税作为资本公积。
粮食企业
粮食企业
【主要内容】
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 军队用粮。
(二) 救灾救济粮。
(三) 水库移民口粮。
三、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其他
【主要内容】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应征增值税的物品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主要内容】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主要内容】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转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
8.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0号)
【主要内容】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9.家禽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6号)
【主要内容】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26号
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 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3号
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