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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评价

[ 2008-3-27 9:25:50 | 作者:李颖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学员jrlawyer123:我今年报名法律教育网的法条串讲班和冲刺串讲班,法条串讲班有几位老师真是不错,李颖、徐继军、程博士、熊可都给我相当大的帮助。他们虽然不是名师,但是非常有潜力,假以时日也许就是司法考试辅导的大腕儿了。感谢老师们给我的帮助,希望法律教育网可以圆我的律师梦。

  学员haifang:我是一名国家公务员,今年参加司法考试,感觉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讲得很好,对我的考试有很大的帮助,特别是李颖老师和徐继军老师的课讲得很好,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让我收益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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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生评价 | 阅读全文(140)

担保法

[ 2008-5-4 14:36:35 | 作者:李颖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本法概况]《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大家要注意,对于物保的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要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法》剩余的保证、定金和《担保法》总论上的一些内容,还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复习。本法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担保法》每年考察的分数应在8-12分。其中单独考查《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多见,往往更常见的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兼考《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内容。概括地讲,《担保法》的考试重点与非重点区别并不明显,因为同《合同法》、《民法通则》一样,作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担保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除去第七章“附则”的5个条文及第一章“总则”的第1条外,余下条文均具可考性。值得特别注意的是,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在司法统一考试中占据重点地位 。 故在《担保法》的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担保法解释》的复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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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 2008-4-18 14:03:22 | 作者:李颖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在02-06年的司法考试中,继承法占四分左右。复习技巧:
  1.抓住重点内容。
  其考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权的放弃、丧失
  (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遗嘱的生效要件
  (5)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6)遗赠与相关概念
  (7)同一事件先死亡的判断
  (8)遗产的共有性质和范围
  (9)限定继承
  2.认真分析学习重点法条
  3.研习真题。
  
   一、继承开始 (第2、8条)
  1.继承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死亡日为判决本身生效之日。摘自法律教育网
  2. 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分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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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辅导资料 | 阅读全文(127)

婚姻法

[ 2008-4-2 16:48:51 | 作者:李颖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年均2分左右。重点内容:结婚的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归属;可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离婚过错方的赔偿制度等。
  
   一、结婚的条件
  1.法定结婚条件是:(1)双方具有结婚合意,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均达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
  2.禁止结婚条件是:(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登记 :《婚姻法》第八条、《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
  关于婚姻登记,是一难点,应掌握:
  1.登记效力
  (1)我国实行登记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
  (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2.不予登记的情形:
  (1)违反《婚姻法》第5条的;
  (2)违反《婚姻法》第6条的;
  (3)违反《婚姻法》第7条的;
  (4)已有配偶的。摘自法律教育网
  注:同居之诉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处理。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0~1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9、10、12、13、15条
  (一)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重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
  2.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参见《解释一》第13条
  1)婚姻自始无效。
  2)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例题: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003单选第4题)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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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辅导资料 | 阅读全文(109)

专利权归属

[ 2008-3-21 11:13:24 | 作者:李颖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是:谁发明,归谁所有。

  2.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四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的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用的出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专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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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申请的四类申请人

[ 2008-3-21 11:11:48 | 作者:李颖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专利权权利主体是指有权提出权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专利权申请的有四种人的差异: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1.发明人、设计人

  (1)发明人直接参加发明活动,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不受年龄限制。

  2.专利申请人对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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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产权法辅导专家李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法条研究组核心成员,法律教育网独家授课专家,长期从事民法、合同法、商法的教学工作。曾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并参加多项国家级课题研究,民法造诣颇深,李颖博士对《民法》法条了如指掌,授课条理清晰、旁征博引、重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预测性极强,备受广大考生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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