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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评价

[ 2007-11-16 11:25:37 | 作者:姚欢庆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学员ljingk :去年我的卷三才考了66分,最终司法考试的失败也是在卷三上;今年我报了法律教育网的实验班,先试听了姚欢庆老师的民法课件,感觉很不错,感觉到以前民法学得真是不扎实。希望今年经过自己努力,并在法律教育网的帮助下,能顺利通过08年司法考试。

学员am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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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之民事法律行为

[ 2008-4-30 17:56:30 | 作者:姚欢庆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分类:辅导资料 | 阅读全文(95)

法人

[ 2008-4-15 16:26:11 | 作者:姚欢庆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具体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分类、法人机关、分支机构及法人变更与消灭的内容。
  注意区别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在各个方面的差异,是理解的起点,也是考试的重点。重要内容有法人分类、分支机构、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

   一、法人概述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摘自法律教育网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非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对应。有限责任是指仅以主体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主体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为无限责任。这里的“有限”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谓的“有限责任”实际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题例:(00·卷二·单选·8)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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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

[ 2008-3-31 16:44:08 | 作者:姚欢庆 | 出处:转贴 | 天气:晴 ]

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

——关于“老干妈”一案的评述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老干妈”)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老干妈”)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而尘埃落定。但是由于该案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损害赔偿的计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权利与利益的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而使得该案显得尤为复杂。

该案的关键所在还是在于权利冲突的问题。此案的权利冲突涉及两个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也涉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冲突,还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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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学术文章 | 阅读全文(144)

买卖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2008-3-31 16:41:11 | 作者:姚欢庆 | 出处:转贴 | 天气:晴 ]

【内容提要】文章考察了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风险负担及其与其他有偿合同的关系等问题。认为《合同法》框架下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已无存在必要;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与违约责任相分离的一个问题;认为其他有偿合同在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关键词】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一、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注:陈小君、易军著:《合同法分则整体性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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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2008-3-30 15:56:49 | 作者:姚欢庆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

1.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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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

[ 2008-1-2 16:58:19 | 作者:姚欢庆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由于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根据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一)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性,也是物权排它性的体现。债权可以在一物之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而对于物权,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所|法律.教;,育.网|以物权具有排它性。排它包括相容的排它和不相容的排它,不相容的排它有所有权。相容的排它包括抵押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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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 2007-12-21 14:06:57 | 作者:姚欢庆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特点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3)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法律,教育|网;|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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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辅导资料 | 阅读全文(708)

民法的适用范围

[ 2007-11-28 14:37:30 | 作者:姚欢庆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要受空间、时间及当事人身份的限制。

空间上的限制要遵循主权的原则;时间上的限制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在人的身份上的限制,我国主要采取以属地主义为原则,然后再进行属人上的一定折衷。

一、空间上的限制原则上民法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内适用,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法域,比如,香港、澳门和台湾,所以在空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基本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还要受进一步的限制。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并不能得到直接的适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除了在本国领域范围内适用外,一般在公海上航行的中国船舶以及在国外的领事馆,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二、时间上的限制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总体来说,法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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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辅导专家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98年以来一直从事律师资格、司法考试的辅导工作。多次参与司法考试教材与其他多种司法考试辅导教材的编写。姚教授理论功底极为扎实、授课经验极为丰富、讲课富有激情、高屋建瓴、行云流水、深入细致、精辟透彻,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信息量大,方向感强,预测命中率高,常令学员为之倾倒,被广大考生誉为“民法学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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