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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评价

[ 2007-11-16 10:58:00 | 作者:徐继军 | 出处:转贴 | 天气:晴 ]

bnjing:听了一下徐继军老师的民诉法条串讲班,感觉徐老师的讲解很清晰,他把重点法条归纳得很好、很明确。我想,今年网校民诉课程中有常英老师和徐继军老师两位坐阵,我的司考民诉不会再像去年那么惨了!不管怎样,加油!努力!争取今年通过司考!

noing:要感谢徐继军老师,把民诉法条讲得那么通透~!

haizi11:个人感觉徐继军老师、程捷老师也不错,虽然他们不是特别有名,但是他们授课风格中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授课重点比较突出,这对备考时间十分紧张的我来说,很能节省时间啊,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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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生评价 | 阅读全文(280)

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7:11:39 | 作者:徐继军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j haifang : 我是一名国家公务员,今年参加司法考试,感觉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讲得很好,对我的考试有很大的帮助,特别是徐继军老师的课讲得很好,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让我收益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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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7:10:36 | 作者:徐继军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rlawyer123 : 法条串讲班的徐继军博士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他虽然不是名师,但是非常有潜力,假以时日也许就是司法考试辅导的大腕儿了。感谢老师们给我的帮助,希望法律教育网可以圆我的律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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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7:09:45 | 作者:徐继军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uzhengbo : 细致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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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7:08:55 | 作者:徐继军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haizi11 : 个人感觉徐继军老师、程捷老师也不错,虽然他们不是特别有名,但是他们授课风格中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授课重点比较突出,这对备考时间十分紧张的我来说,很能节省时间啊,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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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7:07:58 | 作者:徐继军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noing : 要感谢徐继军老师,把民诉法条讲得那么通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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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7:06:58 | 作者:徐继军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bnjing : 听了一下徐继军老师的民诉法条串讲班,感觉徐老师的讲解很清晰,他把重点法条归纳得很好、很明确。我想,今年网校民诉课程中有常英老师和徐继军老师两位坐阵,我的司考民诉不会再像去年那么惨了!不管怎样,加油!努力!争取今年通过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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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原则

[ 2008-6-16 14:55:09 | 作者:徐继军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根据《调解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1.自愿有两个体现:
  (1)双方自愿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的结果。
  2.合法也有两个方面,既要程序合法,也要协议内容合法。
  根据《调解规定》第12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因此,内容合法主要指协议内容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禁止性规定。
   (三)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调解并非判决的必经程序。
  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
   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摘自法律教育网]离婚诉讼应当调解;
   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14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六种情况下应当先行调解。这类案件中强调调解,是为了维持良好的重要关系,或者属于小额案件,为了提高效率。具体有: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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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管辖

[ 2008-5-4 14:10:38 | 作者:徐继军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本章导读】本章内容为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这部分是历年考试的重点。
  
第一节 法院主管
   考点精解一 法院主管的范围
  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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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辅导资料 | 阅读全文(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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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辅导专家徐继军:国家法官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师从民事诉讼法学泰斗、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作者江伟教授。具有极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出版、发表论文及著作一百多万字,代理了数十起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徐继军博士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对诉讼程序了如指掌。具有丰富的司法考试培训经验和法律实务操作经验,授课深入浅出、条理清晰、风趣幽默,受到广大学员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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