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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评价

[ 2007-11-16 9:17:54 | 作者:魏敬淼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学员psh2828:喜欢吴鹏、魏敬淼老师的授课风格,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深入浅出,特别是吴鹏老师讲课严谨又不失风趣,深刻又不显呆板,听吴老师讲行政法觉得很生动、清晰,使我很快就进入了学习的状态,在此想对网校的老师表示深深谢意!另外希望能够借此平台结识更多参加司考的朋友,特别是广西柳州的朋友,希望大家能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学员siwo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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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

[ 2008-4-29 11:00:14 | 作者:魏敬淼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拍卖法概述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作为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其特点在于:(1)买卖是通过中间人即拍卖人进行的,拍卖活动涉及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法律关系较一般买卖关系更为复杂;(2)公开竞价,即拍卖活动紧紧围绕价格因素展开竞争,对同一拍卖标的经多个竞买人公开应价,出价最高者才有资格作为买受人;(3)现场成交,即竞买人通过拍卖现场公开应价,表示买进、,拍卖人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买受人,交易即告成立。
  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组织拍卖活动,人们习惯于根据拍卖人的业务范围及拍卖的对象进行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有:
  (1)物品拍卖与权利拍卖。
  (2)公物拍卖与非公物拍卖。
   我国《拍卖法》第9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 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摘自法律教育网/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3)一般物品拍卖与特殊物品拍卖。
  根据《拍卖法》第8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4)公开拍卖与定向拍卖。
  
   二、拍卖当事人(比较重要)
  (一) 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拍卖企业若要经营文物拍卖活动,在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资格方面还必须满足下列特殊条件: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义务:
  1.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根据2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根据23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不妨碍其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工作人员委托其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二)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第27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第28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3.第29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
  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4.第30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委托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5.第31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三)竞买人与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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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 2008-4-14 10:23:52 | 作者:魏敬淼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1)自愿、平等、公平;(2)诚实信用;(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购、排挤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摘自法律教育网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行为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如果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于一定金额的罚款。(如果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质量好,被当地人民所认可,此时被指定的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滥用权力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该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工商局)应没收违法所得,还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搭售行为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行为主体是一般经营者,其凭借自身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摘自 法律教育网
  (四)串通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中,招标者和投标者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此外,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予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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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2008-4-1 16:53:01 | 作者:魏敬淼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海诉法作为程序法基本上不考,以往的司法考试中也没有涉及到,必读法规列在了民诉法里,这里就不涉及了。
   大纲中海商法共有十节的内容,但是分值比较低,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分值差不多,大概在3分以下。

知识点一:海商法概述
  本节中掌握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海商法》第2条和第3条。(1)水域的适用:《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2)船舶的适用:《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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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敬淼老师税法重点内容提示

[ 2008-3-30 15:38:47 | 作者:魏敬淼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根据大纲的要求,税法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程序税法,一部分是实体税法。实体税法仅仅针对五种税,程序税法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实体税法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税,流转额指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所得税是针对纯所得而征收的,在收入中剔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针对剩余的部分征税。

  (一)流转税概述

  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税收法律的关系的要素:(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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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

[ 2008-1-2 17:11:27 | 作者:魏敬淼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证券上市上市的决定权属于交易所。(注意出单选题)

  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要由证券公司进行保荐。

  (一)股票的上市

  1上市的条件

  《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摘自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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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 2007-12-21 14:55:22 | 作者:魏敬淼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做到:

  (1)对可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经|法;律.教.育网|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产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知悉真情权。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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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辅导资料 | 阅读全文(292)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效果

[ 2007-11-28 16:12:31 | 作者:魏敬淼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1.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一经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就产生两项义务:(1)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2)自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25日内要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不能对个别债权人再进行清偿。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文件资料,要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债权人询问等。债务人有关人员在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后,不允许其再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允许离开其住所地,如离开必须经法院许可。

  3.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管理人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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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2007-11-28 16:11:13 | 作者:魏敬淼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补充:为了让您更好的理解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以下讲解请您认真查阅: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设立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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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辅导专家魏敬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多次参与指定教材编写、司法考试命题及评卷工作,授课新颖独特、娓娓动听,紧扣大纲、对难点、要点把握准确,是国内不可多得的国内重量级司法考试辅导专家,深受考生们的信赖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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