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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评价

[ 2007-11-16 11:02:00 | 作者:王进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考生amnjol:我是一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今年报了网校的课程,听了王进喜老师讲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感觉王老师的司法制度这块讲得很好,他很有实践经验,讲课内容跟司法实践比较符合,这样理论结合实践的课程,我喜欢!

考生hinhin:感谢王进喜老师,把司法制度讲得那么通俗易懂!

考生wrg11:很喜欢王进喜老师,他能把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进行授课,听他讲司法制度,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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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5:32:17 | 作者:王进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windy54:虽然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涉及得并不多,但是这丝毫不能掩盖王进喜老师精彩的讲授,因为学好这部分的知识不仅是为了通过考试,同时也是我们将来执业中要用到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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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生评价 | 阅读全文(6)

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5:31:03 | 作者:王进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sn_789:王进喜老师讲得不错,跟司法实践联系很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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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5:29:08 | 作者:王进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xinsd :我通过了考试,兴奋了好几天。兴奋过后,想到了感谢,谢谢网校对我的帮助,谢谢周旺生老师,谢谢王进喜老师,谢谢赵老师,谢谢李文沛老师……所有的辅导老师,谢谢你们。尤其是理论法学部分,可以把这么枯燥的东西,讲得如此生动。真的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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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5:27:17 | 作者:王进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wrg11:很喜欢王进喜老师,他能把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进行授课,听他讲司法制度,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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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5:26:08 | 作者:王进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hinhin:感谢王进喜老师,把司法制度讲得那么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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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评价

[ 2008-7-5 15:24:49 | 作者:王进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教育网学员amnjol:我是一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今年报了网校的课程,听了王进喜老师讲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感觉王老师的司法制度这块讲得很好,他很有实践经验,讲课内容跟司法实践比较符合,这样理论结合实践的课程,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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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2008-6-27 14:09:29 | 作者:王进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同时,我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
  我国在法官的任命上采用了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摘自法律教育网]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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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 2008-5-30 9:50:39 | 作者:王进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根据公证法第6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用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独立行使公证了职能,并且有自己独立的资产,应当也完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证机构的设立
  根据公证法第7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摘自法律教育网/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有2名以上公证员。这是对设立公证机构人员数量上的要求。
  根据公证法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需符合下列条件的程序:
  1.担任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的公证员执业经历;
  2.由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推选产生;
  3.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4.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
  1.公证法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5)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八、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一)公证员的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国籍条件。我国的公证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公证法第20条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摘自法律教育网/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公证员的任命与免职
  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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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辅导资料 | 阅读全文(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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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辅导专家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教授、法学博士、访美归国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律师法学教研室主任,近年在《司法研究》、《中国律师》、《法制日报》等报刊发表有关律师制度的论文30多篇,参与撰写《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顾问理论与实务》、《律师执业概论》等教材、专著多部。参与《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等国家项目的研究工作。业务能力极强,新一代法学学者的中坚力量,讲课通俗易懂,授课细致严谨,律、检、法实务讲解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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