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网学员fengkai :王静老师真是年轻有为,既可以讲司法考试的课,也可以讲法律顾问的课。我去年参加了法律教育网这两项考试的辅导,亲身体验了王老师的精彩讲解,真是受益匪浅,感谢王老师,感谢网校!
法律教育网学员lylyzz :刚刚考完企业法律顾问,感觉综合法律知识考得还不错,感谢法律教育网,特别要感谢刘杨、王静等几位老师。
...
法律教育网学员fengkai :王静老师真是年轻有为,既可以讲司法考试的课,也可以讲法律顾问的课。我去年参加了法律教育网这两项考试的辅导,亲身体验了王老师的精彩讲解,真是受益匪浅,感谢王老师,感谢网校!
...
1.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层层上报,上报的程序如下: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l5条规定了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该原则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