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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免费试听

[ 2007-11-15 11:29:17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多云 ]

分类:免费试听 | 阅读全文(439)

考生评价

[ 2007-11-15 10:35:16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多云 ]

  学员MENRUPING:原来最头疼的是法理,觉得就是看无数遍,做题时还是出错,心理觉得自己真的很笨,但是今年我报了法律教育网的辅导班,听了老师的课,一下子明白了,原来是不理解,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做题才能做对,现在我一点也不怕法理了,反而有点爱上它了,总之,谢谢周老师!

  学员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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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考生评价 | 阅读全文(511)

法律关系

[ 2008-4-28 15:30:23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原因:
  (1)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和运行的社会关系,而法是国家政权的意志表现。
  (2)法律关系的形成或实现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摘自法律教育网]而意思表示属于精神关系、思想关系的范畴。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一般来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础和前提,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调整性法律关系发生了法律所不容许的变化以后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摘自.法律教’’育网](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指依法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主体包括: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有关组织)。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之所以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需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指一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一定法律关系的资格或前提性条件。权利能力通常以自然人的出生或死亡作为拥有或丧失的界限。对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通常情况下,以成立或解体分别作为拥有或失去的界限。
  2.行为能力。指有关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民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注意:这里所讲的行为能力仅仅是指法律所拟制的行为能力,未必是真实的行为能力。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差别的。(详见2007年辅导用书30—31页)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特定的、实有的、个别化的。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除了需要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主体本身自觉地按照法律关系中的有关要求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摘自法#律教育"网/其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有限度的。

   四、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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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 2008-4-11 14:55:45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主要指法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有约束力。其种类和范围主要强调它对哪些主体有效,对什么样的事项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及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
  通常,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主要是指宪法、法律、法规、摘自法律教育网规章这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什么样的时空条件下是有效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主要是指逮捕证、结婚证等的效力,这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针对特定主体有效。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的根据和原因十分复杂,一般包括法律本身、道德、利益等经济、伦理、法律、心理、社会方面。
  我们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指来自于法本身的效力。
  
   三、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四、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注意以下两点:
  (一)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综合主义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重在保护人的利益;属地原则以地域为重心再辅助其它;保护原则以保护为第一出发点;综合原则是兼收并蓄。
   (二)法对人效力的情况
  1.法对本国人效力的问题
   (1)对在本国境内的人的效力,适用本国法
   (2)对在境外的本国人的效力摘自 法律教育网,有些适用本法,有些适用所在地的法。
   例:一个中国留学生到土耳其念书,到了伊斯坦伯尔,发现这里的红灯区搞的红红火火、有声有色、井井有条,此学生很感慨,于是进行了考查,问此留学生回国后,我国法是否应处罚他?
  分析:不处罚。主要原因是:此留学生在红灯区活动在当地属于合法行为,我国法对其无效。
  但如果把此学生换成有特定身份的中国人,如中央国家机关的某一领导,这时我国法律将对其进行处罚。因为作为中国政府的官员是不能为这种行为的,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工职人员、现役军人是不能为此行为的。
  2.中国法对于外国人的效力
   中国法对外国人的效力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法对于普通外国人的效力,原则上该如何适用就如何适用;另一种是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的效力,他们有豁免权,如外国元首、外交使节、外国政要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结婚的女儿,中国法对其不加以直接适用。
   3.中国法对在第三国外国人的效力
  如:一个菲律宾人到南朝鲜看世界杯,他看到中国足球队在世界杯的表现不好,很激动,就拿着五星红旗到中国驻南朝鲜大使馆门前,烧五星红旗,还一面骂中国足球队给亚洲人丢脸,这是我国法律对此人行为应如何?
  分析:此菲律宾人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国的法律,损害了中国的尊严,应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同时因为是在南朝鲜,而并非在中国,这时我国要同南朝鲜当局商量,如果南朝鲜当局认为不应当处罚的,我国不能对其处罚;摘自法律 教育网如果南朝鲜对此人行为进行处罚的,我国法对其也不再处罚。
  
   五、法的空间效力
  即法在多大空间有效,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甚至在超出国内范围的其他范围内也有效,如中国飞机、船舶到外国领空或领水时,也适用中国法律。
  
   六、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的几种情况
   1.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情况: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1)法被废除而终止生效
   (2)规定解决完任务后终止生效,如《镇压反革命条例》、《土地改革条例》
   (3)由于类似变故或其他原因而失效
   3.法的溯及力 。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在以往时代,法一般有溯及力。但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明确提出:法律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资产革命胜利以后,就用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将法的溯及力废除。
  但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摘自法 律教育网在审判纳粹战犯时,有些战犯说“自己是根据一个合法政权的法律办事的”,为自己开脱罪名。 所以战后,逐渐形成共识:一般情况之下,法不能溯及既往,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如为维护国家主权、战争、其他重大事项时,可以有例外。
   到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废除法律溯及力。2000年《立法法》明文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权利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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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谈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

[ 2008-3-31 14:41:22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我要讲的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学总论、法的基本范畴、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几个方面。具体说主要包括下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法学的本性或特质是什么?搞清楚这个问题,不仅有助于认清法学的价值和作用,也可以使我们这些法学的研究者和学习者从基本点上明了究竟我们是在研究和学习什么样的学问,以及应当怎么研究和学习这样的学问。这个问题的提出,不是基于纯学术方面的原因,而主要是考虑到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这样一类的现象:不少人把法学搞得很玄,或者说他们在很玄地搞法学。受他们的影响,我们的学生中,很多人立志要做思想家。你如果发现他们不适宜做思想家,根据他们的“国情”建议他们在成长目标的定位上务实一些,他们会很失望,会觉得你对他们的定位很没有“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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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 2008-3-31 14:33:24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

  1.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专门解决刑事问题的法律规范称为刑法部门、专门解决民事问题的法律规范叫做民法部门等等。

  注意:法律部门尽管是同一种类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法律部门离不开完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为任何法律规范在成文法条件下,都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载体的,即法律规范是包含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中的。

  2.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有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与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相同的,如:刑法是一个部门,但是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名字也是刑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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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辅导资料 | 阅读全文(159)

法的渊源与分类

[ 2008-3-21 14:57:39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特别重要的考点,每年的考试都考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但在我的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如这种法是法律,就是讲这种法渊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说一种法是行政法规,就是说这个法渊源于国务院,如果说一个法是地方性法规,就是说这个法渊源于地方有关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资金积累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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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素

[ 2008-1-2 17:00:38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作为整体,由若干个基本要素所组成的。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也是一个整体,由若干个要素构成。

  以前认为法律规则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但是这种“三要素说”是人治的、专制的法的结构的说法。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北京大学法理学的教科书中写到:法律规则由两个要素组成——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

  现用参考用书和大纲持新的“三要素说”,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所谓假定,是指条件的设定。行为模式是指具体的规定个人和组织有权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规定。有权做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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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

[ 2007-12-26 20:39:50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把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相比较,其含义就容易理解了。

  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都是指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可能的或潜在的影响力。但法的作用主要强调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实际的影响力、现实的影响力以及能够发生的影响力;而法的价值主要是强调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潜在的影响力、可能的影响力。

  如:我明天从北京出发到美国,我乘坐的飞机飞过太平洋的时候,我把手表仍到太平洋里,而且也不打算捞上来。问:这块手表是否还有价值和作用?

  答:这块手表还有价值,而没有作用了。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一)概念

  社会主体在一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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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

[ 2007-11-28 11:52:07 | 作者:周旺生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法的词源与词义

  这一问题是今年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注意以下知识点:

  (一)在我国古代,“法”同“刑”大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古代西方国家,“法”同“私法(民法)”相联系。

  (二)中国古代的法是同权力,特别是同君主的权力、皇帝的权力直接相联系,而在西方,“法”更多的是与社会相联系。

  (三)“法”在当今中国的范围比较广泛,其中主要的一种叫做法律。法律作为当今中国主要的一种法,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是法理学上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法。除了法律以外,在中国,还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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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辅导专家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北大立法中心主任,国内最著名的法理学专家,长期从事司法考试辅导,曾经多次参加过律考和司法考试的命题,教学严谨,经验丰富,其深入浅出,层层剖析的授课风格,理论与实务相渗透的授课方法深受学员的好评,命题预测准确率非常高,是一名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考试辅导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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