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alkdng:喜欢李文沛老师,声音甜美、形象好,授课风格简洁利索、重点难点突出,很不错,我喜欢!今年报了网校,真是无悔的选择!
学员akong:魏敬淼老师的商经法、李文沛老师的国际法、徐青森老师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很不错。总之,我觉得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都挺厉害的,让人佩服啊!等08年新课件开通了,我还要认真地再听一遍课程,争取08年实现我的目标!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六点:水域的名称、水域的划界、水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水域的法律地位、沿海国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该水域有没有需要特别注意的事情
上覆水域由里往外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注意:此种划分方法与教材不同。与上覆水域相对应的另一种是:大陆架和海底构成的下覆底土。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内海: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
(一)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1.正常基线
2.直线基线——我国如此,我国的直线基线在青岛。
内海的法律地位: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二)内海法律制度之港口制度。
1.进出港口
2.航行停泊。不准在港口内从事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烟火或其他危及港口安全秩序的行为。
刑事管辖: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船旗国与船东国籍国不同。
(三)特别注意事项:摘自法律教育网内海湾和内海峡
内海湾:渤海湾;内海峡:琼州海峡,我国在内海湾和内海峡行使完全主权。
二、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一般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2.领海的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隶属于沿海国国家主权之下。
3.领海法律制度:十分重要的制度——领海的无害通过制
领海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注意: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迅速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内水的航行,也可以是自内水驶出驶向公海而通过领海。
4.对于军用船舶问题,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 对于外国非军用船舶可以享受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的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求助。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通过必须是无害通过。非无害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一、行为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可以归因于国家。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曾经考过)。例:甲乙两国签订了一个边境驻军协议,甲国可以把军队驻在乙丙的边境,乙国同意。后丙国发生了骚乱,乙国让甲国代其封锁乙国和丙国之间的边境,甲国就这样做了。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需要国家承担责任,那么丙国是找甲国承担责任还是找其边境国乙国承担责任?应该找乙国。就是要找行为的支配国。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考点)。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1.国家的构成要素居民、领土、主权、政府
2.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单一国(中国是单一国)、复合国(联邦、邦联)
3.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保权自卫权是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和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是已经遭到了外国的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4)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的管辖权,是对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所具有的管辖权。
...一、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一般分为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和外交代表
(1)使馆分为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大使是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的最高一级使节。
公使作为馆长是一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的第二级使节。
代办作为馆长是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
(2)使馆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等组成。
一般外交人员: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性质。
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规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的联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定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法;律教;育.网|但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公海自由是强行法,但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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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提示:容易被忽略的是底土的问题。领海是领水的一部分。
(二)领土主权的限制
1.共管(合法)
2.租借(不合法)
3.国际地役(合法)
4.势力范围(不合法)
问题:哪一种方式是合法的?合乎现在国际法的基本的要求的?共管和国际地役是合法的。
(三)河流制度,重点了解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1.多国河流。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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