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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评价

[ 2007-11-15 14:15:35 | 作者:常英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学员psh2828: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发现常英老师把每一章内容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都告诉学员,对于学员把握重点、合理分配时间非常有效,可谓事半功倍。谢谢法律教育网,谢谢常英老师!

学员yeah:今年第一次参加司考,听朋友说阮齐林、洪道德、常英、周旺生等老师的辅导很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于是在网上搜索,偶然发现法律教育网上这些老师都有,而且价格也很便宜,还可以上网学习,节省很多不必要的时间,于是赶紧报了名。时间不多了,该抓紧复习了,希望今年可以一举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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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 2008-4-30 18:08:48 | 作者:常英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民事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哪一级法院管辖,这就是管辖问题。
  (一)管辖恒定
  所谓管辖恒定就是民事案件立案时,法院是有管辖权的,立案后不论何种情况,受理该案的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发回重审、上诉、再审所涉及到的法院都是原受理法院系统内的法院。
  《民诉意见》第34、35条规定的就是管辖恒定。
  《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摘自法律教育网
  (二)级别管辖
  1.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到第21条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做出规定。
  2.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分为三类:
   (1)重大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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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 2008-4-15 16:51:19 | 作者:常英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所谓主管就是哪些民事案件归法院管辖。
  我国人口众多,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诉至法院,法院无法承受,所以我国对民事纠纷采取分头管辖,法院管辖一部分、仲裁机构管一部分、行政机关管一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管一部分,甚至工、青、妇组织都会管辖一部分纠纷,划归法院管的就叫做归人民法院主管。摘自法律教育网
  (一)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为两大类:
   1.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案件
,如债权债务纠纷、赔偿、合同、离婚、继承等案件。
  2. 其他法律规定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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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 2008-4-1 16:07:26 | 作者:常英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合议制度
  (一)合议庭的适用范围: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2.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3.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案件;4.破产案件;5.发回重审的案件;6.二审案件;7.再审案件;8.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合议庭的组成:见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律教育网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合议庭与仲裁庭的区别
  1.仲裁庭的组成是由当事人选择的,合议庭的组成原则上是法律规定的。
  2.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可由当事人选择,合议庭成员都是法院来定。
  3.案子审完之后,不管是合议庭还是合议制的仲裁庭都要进行评议。如果没有一致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和仲裁中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三人没有一致意见,该案子就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仲裁庭三人没有一致意见,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法 律教育网
  4.成员能否不署名,在仲裁中和民事诉讼中也不一样。在民事诉讼中,假定合议庭成员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不同意审委会的意见,也必须署名。但是在仲裁中可以不署名。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都有回避问题。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包括除了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一切亲戚、朋友、邻居、老乡、战友、同学、恋人、恩人、仇人等关系都包含在内。
  (三)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
  (四)申请回避的程序:1.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但要说明理由;2.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4.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向本法院申请)
  (五)申请回避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律 教育网
  (六)回避的决定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一)例外情况:1.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2.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宣判一定要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二)例外情况,一审终结: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2.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的案件;3.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
  从原则来说,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直接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直接原则就是指谁参加这个案子的审理,谁就可以对这个案子作出判决。
  集中审理原则就是指合议庭接了这个案子,三个人就得不间断的审下去,直到作出裁判,中间不能换人。法律教育 网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跟国外的辩论权主义不一样。国外的辩论权主义强调的是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性,而我国当事人的辩论权原则上对法院是没有约束力的。当然改革开放以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当中,提出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我国的辩论原则现在还不是约束性的,还没有达到辩论权主义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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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2008-1-2 17:17:17 | 作者:常英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三、五种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前置程序

2、起诉——选举日5日前

3、管辖——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4、诉讼参加人——起诉人有关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

(二)宣告失踪

1、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2、 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 申请——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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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007-12-21 14:43:19 | 作者:常英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主体的特点:

一方永远是法院,而另一方是可变的。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和证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教.育,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和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之间的关系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果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它的客体有两个,一个是案件事实,另一个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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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 2007-11-28 16:07:16 | 作者:常英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体现了诉讼民主,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是立法进步的表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协议管辖,但由于我国的协议管辖规定在90年代初,因此规定比较不灵活,对当事人的限制较多,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严格加以限制。

根据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如下几点|摘自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1.仅限于合同案件;2.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3.选择要确定,要单一;4.必须用书面形式;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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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2007-11-28 16:05:54 | 作者:常英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

内容:1.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2.人民法院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二、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

(一)内容:1.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2.调解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3.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

(二)注意:1.法院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2.法院调解不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

三、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

(一)内容:1.当事人依法享有辩论权;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可以是程序上的,也可以是适用法律上的;3.辩论的方式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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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辅导专家常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被学员称为“民诉辅导第一人”,她讲课生动幽默,妙趣横生,对司法考试复习重点、命题思路有极强的把握能力。她的极具个人魅力的授课方式,时常让学员留连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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